【私募案例汇编】二十二 | 私募基金业务违规
发布时间:2022-11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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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河南省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
****投资有限公司:
经查,你公司在募集管理***过程中,存在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从事资金募集活动的情形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。
根据《办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你公司应高度重视,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,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,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,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****证监局
2021年12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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